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北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一三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二一八五六號移
主文甲○○關於貯存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扣案之連珠炮(八萬頭)柒佰玖拾貳個、連珠炮(四十萬頭)貳佰壹拾個、沖天炮捌箱共肆萬支、烽炮壹仟壹佰伍拾貳盒,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
(二)地點:新竹縣新豐鄉上坑村三鄰三七九號。
(三)行為:關於貯存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經警當場查獲。
(二)主文第二項所示物品扣案可證。
(三)照片六張可佐。
(四)被移送人警訊自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 官樂嘉威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