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北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竹北秩字第一二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乙○○
甲○○右列被移秩字第二一九○四號移
主文乙○○、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晚上十時許。
(二)地點:新竹縣○○鄉○○路○○○號「八方雲集」鍋貼水餃店內。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自白。
(二)東元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及照片一張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