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家事庭書記官蕭雅馨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家事庭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