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