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員工診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四月二日│陸仟叁佰元│CF九五一八八八││││公司│竹科學園區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