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上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