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回復姓氏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