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47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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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2472號
  原告  陳崑汶
  被告  黃本康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2472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0月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0,00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
一、依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書寫交付給原告之還款承諾
書(本院卷第19頁)記載,被告應返還原告借款新台幣100,
000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
(另請求被告給付二萬元違約金)部分,超過民法第205條
之上限,應酌減為零,並駁回如訴之聲明第二項。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判決如
主文第三項。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擔保金,如
主文第四項。
原告當庭聽判後起稱,對上述判決結果並無異議,即本件捨
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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