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方松河
訴訟代理人  周泳祥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和退休金之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柒萬柒仟捌佰壹拾玖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事實及
理由欄一、倒數第二至三行關於「77,81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117,53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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