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5月17日及同年6月28日│95年4月間│├───┬───┼───────────────┼──────────────┤│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速偵│毒偵││號├───┼───────────────┼──────────────┤│度│號│264│1154│├───┼───┼───────────────┼──────────────┤││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簡上│簡│││號├─┼───────────────┼──────────────┤│事││號│176│2072││├─┼─┼───────────────┼──────────────┤│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9│8│││期├─┼───────────────┼──────────────┤│││日│14│31│├───┼─┴─┼───────────────┼──────────────┤││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簡上│簡││定│號├─┼───────────────┼──────────────┤│││號│176│2072││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9│10│││期├─┼───────────────┼──────────────┤│││日│14│2│├───┴─┴─┼───────────────┼──────────────┤│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附註│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執字第5096號換發96年度執字第31│度執字第4925號換發96年度執字│││號│第31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