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併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08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發現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5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1470號鑑定通知書1份可稽,足證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違禁物,至為顯然。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