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字第2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亦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六二號刑事裁定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各罪經減刑後之宣告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其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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