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原告美國瑟蘭斯國際公司(CelaneseInternational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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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宋耀明 律師 謝英士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淑 律師
黃章典 律師被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聶開國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