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9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3773號)暨聲請併案審理(93年度核退毒偵字第29
9號、94年度毒偵字第885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規定,裁定自民國94年1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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