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喬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福代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乙○代理人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五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被告乙○、丙○○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五六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依前開法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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