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建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楊豐榕 即環宇裝修工程行
被   告  董羿麟 即合心茶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
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
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
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
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報價單記載:「本合約如有爭議
時,買賣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轄院」,足見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契約之
爭議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雖然是依
照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但此僅為契約性質之認定差異,不
影響兩造已就報價單上所載工程之施作如有爭議時,合意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又無其他文書足認
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應認當事人間之前開約定屬排他
性之合意管轄,參照前揭說明,原告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起訴,原告向本院起訴,顯屬有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以裁定移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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