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8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龍開發有限公司吳文龍賈志翔 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98,0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