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6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代 理 人  許世稜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珮鈴吳美杏 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甲○○○○○○對第三人新竹縣私立園區蒙特梭利幼兒園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乙○○對第三人易象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甲○○○○○○已於113年4月29日自新竹縣私立園區蒙特梭利幼兒園退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債務人乙○○現仍投保第三人之易象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本院既無執行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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