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勁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年度偵字第6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勁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綠色乾燥植物壹袋(毛重零點柒肆
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叁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郭勁廷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與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持有毒品欲供己施用之犯罪動
機與目的、持有毒品數量非多、所為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增
加毒品之流通性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綠色乾燥植物1袋(毛重0.7410公克,淨重0.5410公
克,取樣0.0072公克,餘重0.53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3月20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