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鄭佩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軒翊 間請求返還借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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