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周作良 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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