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喬淑慧 被告 周志龍
徐意茹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翊哲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