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聲請人 邱秉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本院上開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一○○年七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三日,算至同年八月八日止(末日為例假日,遞延一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始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