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智簡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智簡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安選任辯護人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當事人欄應補載「選任辯護人鄧湘全律師、王唯鳳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選任辯護人鄧湘全律師、王唯鳳律師」,此一漏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