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號聲請人 賴星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添彬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九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林夙慧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審救字第一二八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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