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然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主張其有何聲請訴訟救助之事由,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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