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朝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朝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1日│101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毒偵字第1412│署101年毒偵字第3777││││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上易字第2170號│101年審易字第22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7日│102年3月18日││├───┼────┼──────────┼──────────┼──────────┤││││││││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1年上易字第002170│101年審易字第002287│││判決││號│號│││├────┼──────────┼──────────┼──────────┤││判決│101年9月7日│102年3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