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張建華 被告 張輝煌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48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宛玲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