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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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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