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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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580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詹子宸 即 徐桂宥 即 徐百慧 之繼承人
詹沛翎 即徐桂宥即徐百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桂宥即徐百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72,302元,及其中新臺幣54,283元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桂宥即徐百慧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