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46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11月2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23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丁○○、甲○○。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6年10月5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而債務人丁○○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⑴民國92年5月6日⑵民國88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元⑵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02年5月6日⑵民國103年1月1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96年9月6日⑵民國96年9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⑴1,419,484元⑵1,071,43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⑶又聲請人持有本院93年執寅字第29736號債權憑證乙紙,為債務人丁○○及案外人高明貿易有限公司、 賴東春 、 賴慧珠 、 林素惠 、 陳鐓源 、 林瑞年 等人所欠聲請人之債務金額7,946,39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台中地方院93年執寅字第29736號債權憑證乙紙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簡易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