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26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文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另因犯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於98年8月21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有該署98年執崴字第12278號執行指揮書(見本院卷第90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認為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甲○○之羈押。惟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王琁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