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永安殯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生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李良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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