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1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申達 即 王騰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八里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
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