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193號
原   告  林木乾
被   告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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