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4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422號
原   告  柯漢聲
訴訟代理人  柯正支
被   告  廖宜寬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
第2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柯漢聲、柯正支原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萬元,嗣於民國107年
12月7日撤回原告柯正支之起訴(見本院卷第58頁),核原
告所為係撤回訴之一部,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2年11月16日承攬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
○○○號房屋(下稱系爭106號建物)之屋頂之防水隔熱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原告並給付承攬報酬225,000元。然系
爭106號建物屋頂面膠龜裂脫皮,經被告要求後,原告及訴
訟代理人因此進行刨除工作,處理工程瑕疵金額為75,000
元(以每日2,500元,工作15日計算);又系爭106號建物
原本房租收入2萬5,000元,因此延誤出租6個月,受有15
萬元之租金損失,上開金額共計45萬元(225,000+75,000
+150,000=450,000)。為此,爰依民法第227條、第49
3條、第494條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訴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元。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先就桃園市○○區○○街○○○號建物(下稱系爭108號
建物)頂樓做防水工程,剩餘的材料才做系爭106號建物頂
樓防水工程,被告施作防水工程有兩三種原料,有硬有軟材
料調合不均勻,才會造成日曬後龜裂,才會造成原告家的損
害,因為當時原告去挖頂樓的施作材料時,硬的材料部分很
輕易就撥離,軟的部分不容易挖起來,所以原告合理懷疑是
被告施工的瑕疵所造成。
⒉被告上次所提及頂樓施工處,積水7、8公分並非事實,因
為頂樓總共有26坪,被告修復施工的範圍才2坪大,頂樓龜
裂的面積是遍及整個屋頂,包含牆面,所以被告所言並非事
實。當時發現瑕疵時,有跟被告協調,被告說材料廠商有建
議他用不同的材料,所以原告認為原告跟系爭108號建物頂
樓是用不同的材料去施作的。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當時是承攬系爭106、108號建物,總工程款並沒有寫
在估價單上面,是依據實做後實量來給付,依據被告的紀錄
,系爭106號建物的工程款是172,252元(屋頂坪數24坪、
單價一坪6,500元;屋頂坪數10.835坪、單價一坪1,500元
),包括剔除屋頂、清垃圾、鋪鐵絲網、水泥沙與一分石子
的粉光,吊車清運材料上6樓,最後才是原告指有問題的樹
脂防水部分,工程款為52,252元。
㈡材料不管是水泥、砂、石子、鐵絲、鐵絲網都是跟廠商一起
叫貨的,系爭106、108號建物都是一樣的材料,都用吊車
0起吊上去頂樓的,且工程施作方式也是相同的,就沒有這
個問題。系爭106號建物頂樓原有6個排水孔,原來排水孔
的位置是在中間,因原告將中央排水孔封閉,致淹水約7、
8公分,水往下溢,又加上日曬,才會導致屋頂的樹脂龜裂
,因為頂樓當時施作是防水不是裝水的,並不是向水塔或游
泳池一樣,因此頂樓積水約半年後,經過風吹日曬,日子久
了,樹脂防水層就會遭破壞。
㈢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108年
9月23日桃土技字第1080001578號函附檢送鑑定報告書(案
號:108-B0005,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有誤,系爭10
8號建物並非斜屋頂,系爭106號、108號建物都是平屋頂
,洩水的坡度兩個一樣,只是屋頂不一樣高,系爭108號建
物的樓房比較高,所以從系爭106號建物看上去回覺得系爭
108號建物的洩水坡度比較斜。
㈣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主張被告承攬系爭106號建物之系爭工程,因被告施工的
瑕疵造成系爭106號建物屋頂面膠龜裂脫皮而受損,既為被
告所否認,參諸上開法文及裁判意旨,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
事實負擔舉證之責。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
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民事裁判意旨
參照)。
㈡本件經送請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關於:「據
兩造表示,本件被告係同時承攬施作系爭106號建物與隔壁
福僑街108號屋頂防水隔熱工程,所用材料及施工方法均相
同,如依系爭108號建物屋頂防水隔熱現況判斷,系爭106
建物屋頂防水隔熱工程是否有施工不良或材料使用不當(或
偷工減料)等瑕疵狀況?如系爭106號建物頂樓原有6個
排水孔,原告約於103年夏天將位於屋頂2/3位置的排水孔
(見本院卷第53頁原告繪製的圖示)堵住致施工層積水,此
與系爭屋頂防水樹脂龜裂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系爭106
建號建物屋頂防水隔熱工程有何瑕疵?達成瑕疵原因為何?
修復改善前開瑕疵之工法為何,所需費用若干?」,而社團
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已就該鑑定事項於108年9月23日
以桃土技字第1080001578號函附檢送鑑定報告書(案號:10
8-B0005,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外放)在案,鑑定結論與
建議為:「如依系爭108號建物屋頂防水隔熱現況判斷,
系爭106建物屋頂防水隔熱工程並不適宜相同工法。由被告
提出施作系爭106建物屋頂防水材料屬聚銨酯類,該類防水
材料不耐泡水,泡水會改變聚銨酯類性質,防水功能喪失。
系爭108號建物係斜屋頂,斜屋頂不易積水,且少人員在斜
屋頂行走;系爭106建物屋頂為露台,四周有女兒牆,若屋
頂洩水坡度不足,排水不良,屋頂極易積水。積水易導致防
水層失敗,造成屋頂漏水。所以採用銨酯類防水材料首重屋
頂排水。被告承作原告屋頂防水工程,應做好屋頂洩水坡度
排水,疏通屋頂排水孔,並向屋主原告說明避免屋頂銨酯類
防水材料泡水情形發生,導致屋頂防水失敗。至於是否有施
工不良或材料使用不當(或偷工減料)等瑕疵狀況?因為現
場防水層已破壞,原告提供光碟缺乏施工程序紀錄,難以判
斷是否有施工不良或材料使用不當(或偷工減料)等瑕疵狀
況。防水樹脂泡水時會吸水,體積脹大,厚度變薄;日曬
後,防水樹脂含水蒸發,防水層厚度變化。反覆泡水及日曬
,將會導致屋頂防水樹脂龜裂,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惟系爭
106號建物頂樓原有6個排水孔,原告約於103年夏天將位
於屋頂2/3位置的一個排水孔堵住,除非另外五個排水孔也
同時喪失排水功能,否則施工層不會積水。系爭106建號
建物屋頂防水隔熱工程,檢視被告估價單,並未對屋頂排水
工程(洩水坡度大小及方向,排水孔防漏及疏通)詳細說明
。任何一件屋頂防水施工,如果未能做好屋頂排水施工,將
會導致日後屋頂積水而漏水。防水樹脂為一種化學材料,性
質會隨環境及時間變化。建議使用瀝青防水毯鋪設,上澆置
泡沫混凝土保護,所需費用為141,403元,明細項目詳附件
八項一。建議應由專業土木工程技師負責監造,專業營造人
員施工。牆面漆膜龜裂損壞,所需修復費用為8,396元,明
細項目詳附件八項二。建議應由專業土木工程技師負責監造
,專業防水技術士施工。項一及項二費用合計約149,799元
,承攬廠商利潤管理費約10%計14,980元,營業稅約5%計8,
236元,總金額約173,018元。」等語(見系爭鑑定報告書
第3頁至5頁)。
㈢徵諸原告當庭陳稱:「(本件如何舉證被告之施作有瑕疵導
致有龜裂?)我只能提出卷附的照片,大約是105年用
手機所照,確切時間再回去確認。」、「(是否有將排水孔
改過?)總共有6個排水孔,在施工完成後,約在103年的
夏天我有堵掉其中一個排水孔,該排水孔是位於屋頂的2/3
的位置。」、「(在施工完成後堵掉排水孔前,是否有發生
龜裂的情形?)沒有。」、「(系爭工程於何時完工?)
103年年底。是跟隔壁同母異父的弟弟 吳國新 一起施作,吳
國新的房子先施作,再做我的,一樣是做頂樓防水,施作的
方式及所用的材料都相同。」、「(屋頂的排水孔是否於被
告完工後改過?)是,改的排水孔如今日庭期所畫。」等語
(見本院卷第29頁、37頁、51頁反面);被告當庭陳稱:「
(原告主張本件工程有瑕疵,有何意見?)原來排水孔的位
置是在中間,不知何原因遭堵住,致淹水約7、8公分,水
往下溢,又加上日曬,才會導致屋頂的樹脂龜裂,108號的
工程施作方式也是相同的,就沒有這個問題,102號鄭先生
那一間早原告4、5年做,也是找我做,施作方式也是一樣
,也沒有問題。」、「(提示本院卷第9、10頁照片,有何
意見?)現場是這樣的情形沒錯,但不是我的施工問題,是
排水孔被堵住所造成的。」(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29頁)
、「依據107年5月4日陳述意見狀,我的材料是跟恆崇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買的,兩戶都是一樣用金絲猴防水防熱塗料
。此部分業務代表 李展銘 可以作證。本件施作並沒有瑕疵,
也不是保固的範圍內,是因為原告自己改變排水孔。」、「
當時契約有載明保固10年天災人為概不負責,保固10年是說
保固10年不漏水,並非保固樹脂不會壞,原告的排水孔積水
積7、8公分以上,樹脂是做防水,並不是裝水用的,整個
施工後原告擅自將排水孔堵起來,導致積水,才讓該部分的
樹脂壞掉,沒有排水功能。」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58頁
反面);再衡以證人李展銘到庭結證稱:「(是否能把賣給
被告施作的防水材料性質,跟法官報告?)我賣的防水材料
分水性及油性,依性質不同功用不同,賣給被告的我不清楚
是哪一種,但是我們公司沒有賣做游泳池的材料,一般賣給
被告的分為中、面、底漆,作用均是做防水用都沒有辦法裝
水,不能長期泡水,如果長期泡水後如果在卸掉上面的水經
過太陽照射後會樹脂龜裂變質,而沒有防水的作用。」(見
本院卷第58頁反面、59頁),以及證人 李國新 到庭結證稱:
「(當時被告就你的房子及原告的房子頂樓,施作防水的工
項及所用的材料,是否相同?)都相同。完工後我們都有上
去檢查。」、「(你的部分施工後狀況如何?)目前都維持
的很好,且102年完工後,我另外有跟被告買過2桶材料做
保養用,到目前為止我房子頂樓都未發生漏水或防水樹脂有
變質破壞的情形。」、「(是否知道原告房子為何會有漏水
的情形?)剛開始請被告施作的時候,把舊的水泥打掉,要
舖上新的水泥,還沒施作前發現牆壁內的排水孔會滲水,所
以原告把排水孔堵掉,就不會發生滲漏水的情形,後來請被
告來作,被告有說要把排水孔找出來當排水用,被告把舊的
排水孔找出來後就做了新的屋頂面,做完之後就發現舊有的
牆壁還是滲水,是因為牆壁內的排水管有破裂,才會有滲漏
水的情形,後來原告要請被告就原來做的地方挖掉,重新施
作,把排水孔封起來,然後就發生積水的事情,樹脂就開始
有龜裂及變質的情形。」、「(原告是否去頂樓把樹脂刮掉
?)知道這件事。」、「(證人是如何判斷原告的屋頂是因
為排水孔堵起來後,才造成屋頂防水樹脂變質龜裂?)我不
是判斷,我是事實陳述原告屋頂防水層確實有前述上開的情
形。」、「(是否知道我們為何會把頂樓樹脂刮掉?)我想
應該是被告叫原告把舊的樹脂挖掉後,被告要再幫原告補上
一層新的排水樹脂。」等情節(見本院卷第59頁、60頁),
足認因為系爭106號建物頂樓現場防水層已破壞,原告提供
光碟缺乏施工程序紀錄,難以判斷被告是否有施工不良或材
料使用不當(或偷工減料)等瑕疵狀況;又因原告於系爭工
程完工後,擅自堵掉排水孔,發生積水,防水樹脂泡水時會
吸水,體積脹大,厚度變薄;日曬後,防水樹脂含水蒸發,
防水層厚度變化,反覆泡水及日曬,將會導致屋頂防水樹脂
龜裂,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此外,原告復未舉其他事證以證
明系爭106號建物確係因被告施工不良或材料使用不當(或
偷工減料)的瑕疵造成屋頂面膠龜裂脫皮而受有損害,原告
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493條、第494條及第18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系爭工程承攬費用225,000
元、處理工程瑕疵金額為75,000元(以每日2,500元,工作
15日計算)及15萬元之租金損失,共計45萬元云云,自非可
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493條、第494條及第
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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