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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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666號債權人 莊蔣昭華 債務人 賴良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良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賴良夫簽發支票共4紙,總金額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及到日起算之利息,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本件經核系爭債務人賴良夫已於民國95年2月6日死亡,有戶籍除戶謄本1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