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 鄭進福 被告 何怡穎
莊國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致難認原告起訴業已具備法定之必要程式。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
4年8月13日,以104年度補字第424號裁定,核定原告請求回復原狀之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按:原告係主張本院家事庭99年度婚字第186號判決無效,請求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而原告請求賠償1元之部分,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以上合計應繳4,000元,併命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如逾期未依旨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依法送達兩造後,則因兩造未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而已確定,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