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2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佑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26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佑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至第7行「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測得陳佑民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1毫克」補充為「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下午5時8分測得陳佑民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1毫克」;㈡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6行「不慎與 卓火川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追撞(過失傷害未具告訴)」補充更正為「不慎與卓火川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追撞,致卓火川右肩、右上臂、左膝多處挫擦傷(過失傷害未據告訴)」;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服用酒類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被告前於90、102年間已有2次公共危險前案紀錄,分別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罰金新臺幣35,000元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21號刑事簡易判決網路列印畫面各1份附卷可參,猶仍不知警惕,於本件飲酒且達法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後,騎乘機車於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罔顧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足見其無悛悔之心,且其遭查獲時,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1毫克;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業與卓火川達成和解,此有彰化縣和美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紙在卷可佐(偵卷第27頁),並考量其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9260號被告陳佑民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和美鎮○○里○○路000巷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佑民於民國103年9月9日下午2時起至3時止許,在彰化縣線西鄉和線路公司內與友人飲用威士忌1杯後,於同日下午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上路。
嗣於同日下午4時7分許,行經彰化縣和美鎮○○路000號對面,不慎與卓火川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追撞(過失傷害未具告訴)。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測得陳佑民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1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佑民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二)證人卓火川於警詢之證述,(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蒐證照片13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檢察官董良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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