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03號
原告 吳文傑
被告 賈榮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
法官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宜潔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