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1號
法定代理人 謝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林能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賴葵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1號
法定代理人 謝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林能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