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告福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林能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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