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3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竣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222號、第23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竣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郭竣韙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凌晨0時許,在臺南市北區萬象舞廳,以新臺幣(下同)13,500元的對價,透過友人向綽號「 小陳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共104包,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時49分,駕車行經臺南市北區育德路與文成路口時,因其形跡可疑,且車內飄出愷他命香菸味,經員警盤查,及要求下車受檢,而扣得K盤1個、愷他命1包,愷他命殘渣袋1包、「綠巨人」包裝毒品咖啡包4包,及「玩很大」包裝毒品咖啡包100包。
二、郭竣韙復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3年7月24日12時許,在臺南市中西區武聖夜市後面停車場,以7500元的對價,透過友人購得如附表編號8、9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咖啡包共75包。於同日13時45分,駕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金華路4段與民權路3段路口時,因違規跨越雙白線,為警攔查時,發覺車內飄出愷他命香菸味,而扣得「玩很大」包裝毒品咖啡包73包、「蠟筆小新」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愷他命盤1組、行動電話3支。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均坦承不諱,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份、搜索及扣押物照片15張(警一卷第17至23頁、第59至7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41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21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一卷第35至3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8月21日南市警鑑字第1130539674號鑑定書1份(偵一卷第39至4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20號鑑定書1份(偵一卷第43至45頁)在卷可稽;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則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搜索及扣押物照片20張(警二卷第19至23頁、第25頁、第27至31頁、第33頁、第59至7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9日刑理字第1136110500號鑑定書1份(偵二卷第47至49頁)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甚明。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被告上開所犯,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方法及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種類、數量,兼衡其年紀、素行(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學歷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從事建築鋼構工作、每月收入約4至5萬元)、家庭狀況(未婚、無子女、需扶養父母),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21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日刑理字第1136107520號鑑定書、113年9月9日刑理字第113611050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均為違禁物,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部分毒品使用於檢驗而滅失,自無從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名稱
數量
驗前重量/純質淨重
沒收數量
1
犯罪事實一
「玩很大」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00包
驗前總淨重260.34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5.20公克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2.60公克
驗餘總淨重259.79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00個。
2
犯罪事實一
「綠巨人」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1包
驗前淨重1.265公克
純質淨重0.144公克
驗餘淨重0.958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3
犯罪事實一
「綠巨人」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1包
驗前淨重0.858公克
純質淨重0.095公克
驗餘淨重0.643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4
犯罪事實一
「綠巨人」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1包
驗前淨重1.256公克
純質淨重0.179公克
驗餘淨重0.963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5
犯罪事實一
「綠巨人」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
1包
驗前淨重0.720公克
純質淨重0.107公克
驗餘淨重0.442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6
犯罪事實一
愷他命
1包
驗前淨重4.338公克
純質淨重3.317公克
驗餘淨重4.315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7
犯罪事實一
愷他命殘渣
1包
含袋重0.231公克
8
犯罪事實二
「玩很大」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73包
驗前總淨重216.92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8.67公克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4.33公克
驗餘總淨重215.52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73個。
9
犯罪事實二
「蠟筆小新」包裝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2包
驗前總淨重1.90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0.26公克
驗餘總淨重0.98公克,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