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4號
陳郁惠 即陳憲章之繼承人
陳妙馨 即陳憲章之繼承人
陳如萍 即陳憲章之繼承人
陳惠眞 即陳憲章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錦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