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靜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長安 間因102年度北簡字第14142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