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所得標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參仟參佰柒拾元(二二五.三平方
   公尺X每平方公尺二九00元=六五三三七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柒仟壹佰陸拾元。
 ⑵、提出被告三人戶籍謄本各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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