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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