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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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代 理 人  姚宜姈
  代 理 人  黃麗禎
  代 理 人  張明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7月20日下午2時3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陳妍翰
  調解委員 洪千雅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麗禎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壹仟參佰元,及其
  中肆萬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自九十四
  年八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
  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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