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品沒收銷燬、編號二所示之物品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品沒收銷燬、編號四、五所示之物品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品沒收銷燬、編號二、四、五所示之物品沒收。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確定,甫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期滿,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九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九月間起至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晚間十一時許止,在臺北縣三重市○○○街○號住處,連續多次,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平均約一週施用一次;復自八十九年九月間起至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許止,亦在上址,以吸食器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平均約一日施用一次。嗣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十六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長江路口之華江橋下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品為證;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品為證,且其為警查獲時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北市立療養院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煙毒尿液檢驗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渠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論。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時間密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前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確定,甫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乙份附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之期間及犯罪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編號一、三所示之物,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其餘物品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注射針筒內之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係第一級毒品││││秤重││├───┼───────────┼────┼──────────────┤│二│注射針筒│一支│係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三│安非他命│一小包,│係第二級毒品││││毛重一、│││││五公克,│││││淨重一、│││││一公克││├───┼───────────┼────┼──────────────┤│四│玻璃球吸管│一支│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五│塑膠吸管│一支│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