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白俊中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易科罰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白俊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23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二審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就重利罪及剝奪他人行動罪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6月、5月,並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而重利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依院字第1356號解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05074號函及102年1月25日施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應予宣告易科罰金,二審法院未予宣告,為此提起聲請云云。
按刑法第2條第1項係關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就行為時及裁
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規定,僅於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法院為裁判時,始有適用;倘法院「裁判確定後」,縱法律變更,除立法者另以法律規定而有例外情形,如刑法第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等情形,應從其規定者外,仍應按原確定裁判主文所記載之意旨及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執行,並不生所謂新舊法比較適用,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即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而有法律變更之情事。惟依上開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0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則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經查:
㈠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9年1月
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2358號判決:白俊中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下稱A罪);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7月(下稱B罪);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7月(下稱C罪);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7月(下稱D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白俊中其餘被訴妨害自由罪嫌部分(被害人 田經溪 、吳居正部分)無罪。聲請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9年7月27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判決:原判決關於白俊中重利、妨害自由(被害人 潘子強 )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撤銷。白俊中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A罪),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5月(C罪),其餘上訴駁回;白俊中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開A罪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而告確定,其餘雖聲請人提起上訴,惟經最高法院於99年12月2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752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前述各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堪予認定。
㈡查聲請人所犯上開犯行,分別於99年7月27日、99年12月2日
判決確定,其時點係在102年1月23日刑法第50條修正生效之前。而依裁判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得易科罰金部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準此,聲請人同案所犯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即B罪、D罪),經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本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在與聲請人所犯之重利罪(A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C罪)併合處罰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之結果,自無就重利罪(A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C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5月,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㈢雖刑法第50條嗣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如上,並自同年月25日
生效。惟已在聲請人上開判決「裁判確定後」,而法律就此又無例外情形之規定。揆之前開說明,自應按上開確定裁判
主文所記載之意旨及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執行,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問題。
綜上,聲請人就所犯之重利罪(A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C罪)部分聲請准予易科罰金,核無理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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