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仁鳳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3年度營毒偵字第222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其中6包共淨重1.93公克、其中3包共淨重3.81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9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