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仁鳳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3年度營毒偵字第222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其中6包共淨重1.93公克、其中3包共淨重3.81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9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